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03-410、413、415-491、493-559、572号各案原告孙颢菲等(各案原告详细情况见附表)。委托代理人黄猛、石干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科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千林山居I区5号楼会所101(商业)西3区,组织机构代码795432519。法定代表人周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晓丹,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各案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万科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兴业公司)(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03-410、413、415-491、493-559、5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154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曾建人、魏海涛、杨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猛、石干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莉、江晓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各案原告诉称,各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各案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表)。双方还约定了各案原告逾期付款及万科兴业公司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外,双方还签订了《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约定各案原告委托万科兴业公司对本房屋进行装修,各案原告不得同时另行委托他方装修,装修部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质量标准,万科兴业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部分原告的房屋于2011年10月31日)前交付。装修部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由万科兴业公司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万科兴业公司负责更换。除房间、阳台外的地面装修标准为:客餐厅为石材,厨房为瓷砖、局部石材、局部水泥沙浆找平,主、客卫生间为瓷砖、局部石材,走廊未约定;地面的保修期为2年,从入伙通知书约定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各案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也交付了房屋。各案原告入住不到半年,发现房屋内的装修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特别是客餐厅、厨房、走廊及主、客卫生间的石材地面问题最严重,主要表现为黑斑、裂纹、孔洞、泛碱等,各案原告多次向万科兴业公司反映,问题没有解决。后向政府部门投诉,经政府部门协调,万科兴业公司出具书面回复,承诺逐户安排石材保养并“将根据业主家中石材污染变色的具体程度判断,对情况严重的将予以更换。”事实上,各案原告家中石材地面不仅绝大部分存在裂纹、孔洞等严重问题,而且污染变色越来越严重,已经无法修复。各案原告要求万科兴业公司更换本房屋石材地面,但万科兴业公司拒绝。为维护各案原告合法之权益,各案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更换各案原告房屋内客餐厅、厨房、玄关、走廊及主、客卫生间石材地面,并赔偿因更换石材地面影响各案原告使用的损失(具体房号及损失的数额详见附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答辩称,一、涉案房产所用石材符合国家标准,且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规定,层层把关,最终经相关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各案原告以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诉请更换石材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房产所用石材为天然石材,该石材在出厂、进场及安装验收时对于质量、施工过程、验收等均经层层把关,包括在出厂时生产厂家必须对产品进行自检,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时必须由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及出具《石材进场验收表》,对于石材放射性指标由各方共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建筑与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检测报告》,在所有检查、验收、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条件后,才会被准许进场并用于涉案房屋:在石材分项安装完毕时,针对石材部分有单独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以《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为标准共同对该工程进行验收。以上每一步工序及操作流程均有书面记录,足以证明涉案房产所用石材的质量及施工工序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2、国家石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亦显示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所用石材从放射性指标及物理性指标等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3、各案原告在对涉案房产进行验收过程中,并未对石材提出质量异议,证明在房产交付时各案原告是认可涉案房产质量包括石材是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关于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双方在合同中已进行约定,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对装修出现的质量问题仅负有保修义务,但如因各案原告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免予承担责任。1、根据双方签订的《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项约定装修部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各案原告接收房产后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被告万科兴业公司进行更换;第3项约定保修期内,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各案原告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第三人造成的除外。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看出,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仅对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交付时产生的质量问题,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有修复及更换的责任,但该更换责任须以不能修复为前提,而对于交付后即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仅承担保修责任,如因各案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2、根据天然石材的物理属性,其具有容易被风化、溶蚀、污染的特性,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定期养护,如果养护不到位,石材表面很容易沾上污渍、灰尘,形成污点,影响自然光泽度。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并没有替各案原告定期养护的合同义务,各案原告需自己定期进行养护或请专业机构进行养护。而各案原告在使用涉案房产的过程中,从未对涉案房产的石材进行养护,由此产生的污点、黑斑、污染变色等情况应属各案原告使用不当所致,根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各案原告并未提交石材存在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各案原告并未提交涉案房产石材存在质量问题及涉案房产石材所出现的污点、黑斑、污染变色等情况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证据,各案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该石材产生的污点、黑斑、污染变色等情况系由质量问题引起,但根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各案原告承担的责任形式亦为修理责任,而非更换责任,各案原告请求对石材予以更换,没有合同依据。再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承担更换责任的情况下,亦应以无法修复为前提,在各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石材无法修复的情况下,且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未进行修复之前,各案原告即要求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担更换责任,于理无据。
四、各案原告诉求赔偿损失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各案原告请求的因更换对使用造成的损失,一方面,石材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时,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的责任仅为更换,各案原告诉请损失赔偿,缺乏合同依据:另一方面,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亦无法确定,各案原告的该诉请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各案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各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各案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认购位于深圳市××××街道新区大道东侧金域华府二期的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表),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单位进行装修,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1的装修标准对房屋进行交付和验收,不再按照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交楼标准进行房屋交付和验收,如因装修材料供应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用附件1所列装修材料,乙方可采用同档次、功能材料代替;装修部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质量标准,装修工程款计入房款总价,按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付款;本协议所涉装修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详见本协议附件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装修部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由乙方在甲方接收房产后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乙方进行更换;房屋交付时,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构成拒绝收楼的理由,但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甲方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第三人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部分原告的房屋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甲方。附件1约定了房屋装修标准,其中客餐厅地面为石材、厨房、主、客卫生间地面局部石材。附件2房屋保修期限约定墙面、地面、天棚精装修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限从入伙通知书约定交付之日起算。2009年至2010年期间,各案原告和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已取得宗地编号为A802-0251、土地面积32627.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万科金域华府项目;各案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街道新区大道东侧万科金域华府项目二期的房地产(具体房号详见附表),用途为住宅。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部分原告的房屋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各案原告,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被告向各案原告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告书面通知各案原告入伙后,各案原告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被告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被告通知各案原告入伙后,各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被告《入伙通知书》中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各案原告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各案原告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被告在接到各案原告异议后,应在7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各案原告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附件五第四条对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修订:1、各案原告应在《入伙通知书》中通知的入伙日起五日内前来验收本房地产,如有异议,应于验收期限届满当日提出,如截至合同正文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日各案原告仍没有收到《入伙通知书》的,则交付日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为交付时间,各案原告应在上述时间内至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所在地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接受房产,否则视为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已按期交付房屋;2、若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将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给各案原告,各案原告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否则视为交付,已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此由各案原告承担,房屋质量瑕疵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对其承担保修责任;3、对于各案原告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的异议,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向各案原告提供《收楼意见回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应保修的项目履行保修义务,不属于保修范围的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并说明,各案原告应当按照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收楼意见书回函》中约定的验收日期给予验收,各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为《收楼意见书回函》中约定验收日期为维修合格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屋面防水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墙面、顶棚抹灰层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负担,但因各案原告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在收到各案原告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各案原告通知后5日内通知各案原告,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各案原告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未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各案原告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各案原告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合同附件五第七条对合同第十五、十六条修改及补充:1、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按照原建设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计算,但最低不低于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2、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收到各案原告的保修通知后应在10日内开始履行保修义务或提出异议,在保修期内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收到各案原告书面保修通知书10日内,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各案原告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的合理费用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担;3、保修工作完成后,各案原告应当按照被告万科兴业公司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给予验收,各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通知送达之日为维修合格日;4、若经过验收后,双方对维修工程质量仍有不同意见的,则以本房地产原监理单位验收或检测意见为准,但各案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未完成保修义务的除外。合同签订后,各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3月31日,被告取得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称已经取得被告万科金域华府第Ⅱ期1、2、3、5号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2011年6月23日,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颁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核定,被告建设的万科金域华府1栋、2栋、3栋、5栋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各案原告。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向各案原告提供了房屋使用及保养手册,同时在入伙时赠送了免费石材保养的石材保养卷,对石材保养提示为:1、请使用石材专用中性清洁剂,并严格按说明正确稀释清洁剂;2、切勿使用酸性物或碱性物清洁石材,防止发生化学反应而使石材变色、退光;3、遇有深色物质液体溅至石材表面时,请及时清洁以免使之渗入造成永久污染;4、可经常用清水冲洗或干净的湿布擦拭石材表面,保持石材表面清洁;5、切勿自行在石材表面钻孔,以避免石材爆裂,如需钻孔可请专业人士使用专业工具完成;6、由于石材硬度高脆性强,外力作用易出现断裂破损,因此切勿在石材上悬挂重物;7、为使石材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请定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各案原告提供了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做出的金域华府二期室内天然石材保养样板展示,称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开展金域华府二期保修期一年届满的客户关怀活动,免费赠送1-5号楼业主室内石材保养。同时附有天然石材的日常养护要点:1、防尘,尘土中含有大量的细小硅砂,硬度高达6度,而一般的大理石只有3-4度,如果地面尘土较多,人走上去就像在脚底踏着细砂纸一样,对石材表面的磨损伤害很大,因此除尘防尘很重要,可以在门口放置防尘垫,日常使用尘推(加牵尘液)或吸尘器进行日常清洁;2、防污染,日常使用中不能让果汁、碱水、洁厕灵、油烟清洗剂等酸性或碱性的物质接触大理石,卫生间用的接触过洁厕灵的刷子、墩布等用具不能用于大理石的清洁,如不慎大理石沾到此类物质,须马上用毛巾或纸巾将其沾走,再用清水、干毛巾擦拭;3、防水、防刮伤,日常使用中,须避免大理石表面积水,不得使用明水、湿拖把清洗大理石,可使用拧干的洁净拖把、毛巾进行日常清洁;4、专业护理,即使除尘非常好的大理石,行人行走势必都会对大理石造成磨损,一般家庭大理石地面一年须做一次专业的大理石护理。2012年12月14日,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出具关于华府二期业主诉求的答复意见,针对业主反映的石材污染变色问题,由于局部地面选用的天然石材铺贴,天然石材的颜色、纹理随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天然石材的成分以碳酸钙为主,其中碳酸钙等物质在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碳化物、水汽的作用下,容易被风化、溶蚀、污染。鉴于此特性,石材日常使用中需要做定期养护,如果不做日常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天然石材表面容易沾上污渍、灰尘,形成污点,影响自然光泽度。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正在安排免费赠送石材保养一次,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诺会配合业主逐户安排石材保养工作,同时将根据业主家中石材污染变色的具体程度判断,对情况严重的将予以更换。2013年3月6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出具《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对万科金域二期存在质量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复函》,称收到业主关于石材污染变色严重等三方面问题的投诉,经查信访件中反映的石材污染变色严重的质量问题情况属实,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做出第一次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用邮件的方式就投诉的有关事宜做出答复,该答复与第一次书面答复的内容相同。因该项目毛坯房是在市报建并受市监督站监督,本次质量投诉事宜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庭审中,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交了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石材进场验收表、产品合格证等证据,主张涉案石材检验合格,进场施工后验收合格,各案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交了国家石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房产所用石材经检验合格,各案原告认为系被告万科物业公司单方委托检验,石材样品来源无法确定,因此对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各案原告认可平时只是用拖把拖地。各案原告主张其入住涉案房产后,地面大理石石材出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不同程度的问题,各案原告认为是由于石材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及施工不当所造成,被告主张系各案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对此,本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包含涉案房产在内的158套房产石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确定出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问题的原因。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但未能提供封存的石材样品,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装修资料并未在深圳市档案局存档,相关资料经本院召集当事人质证,各案原告不认可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因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认为在无标准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封存的石材样品前提下,本次鉴定仅能对石材地面是否存在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进行勘验,无法判断其原因,即无法判定是天然大理石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保养、房屋沉降受力不均匀(裂纹)、温差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随后从158户中随机抽取18户,对随机抽取18户的石材地面是否存在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现场158户之外的两户进行了调查,现场勘验的18户中,有17户的大理石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纹、空洞、色斑及污染(包括裂纹内污染)现象,主要表现在法国金花大理石,其中有一户可见泛碱现象,另一户即1C703房进行过打磨抛光,经现场勘验该业主反映平时保养用湿布拖地,石材容易污染,但未见其他问题。从抽取的大理石观察,法国金花大理石的背面、侧面未见粘涂物质,大理石铺贴过程中采用白水泥粘贴的辅助措施,以减少黑色污染析出,从断口可以看出,面板上裂纹内的污染物质是来自于上部,部分“色斑”为大理石天然花纹颜色。从现场另外两户现场打磨抛光调查情况看,打磨抛光后能消除裂纹、空洞等问题。勘验意见为:勘验的18户中,17户的大理石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纹、空洞、污染(包括在裂纹内)的现象,其中有一户可见泛碱现象,另一户未见裂纹、空洞、色斑的现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案原告提交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使用及保养手册、免费石材保养券、金域华府二期室内天然石材保养样板展示(照片)、关于华府二期业主诉求的答复意见、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对万科金域华府二期存在质量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复函、《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16日A20版报道、华府二期石材地板质量调查意见反馈表、统计表、律师函、特快专递详情单、退改批条、2011.10万科家书、万科华府广告彩页、致金域华府业主的一封信、《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精装修补充协议》,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交的《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石材进场验收表、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材料数量清单、产品合格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与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检测报告》、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工程报验申请表、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深圳万科金域华府二期1、2、3、5栋楼装饰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装饰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检验报告(No.SCW20121053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入伙通知书及交寄单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案原告和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石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更换石材的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各案原告和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涉案房产后,就房屋的装修问题和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又签订了《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各案原告委托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双方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各案原告办理入伙手续接收涉案房产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作为发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行为,各案原告接收涉案房产时对石材质量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各案原告当时认可石材没有质量问题并同意接收、使用。现各案原告主张其使用涉案房产后,地面大理石石材出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不同程度的问题,要求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更换石材,各案原告作为使用人对造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各案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施工不当造成上述问题,并排除各案原告是否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其次,本院根据各案原告的申请对涉案房产石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确定出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问题的原因,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的要求提供了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装修资料,但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未能提供封存的石材样品,致使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无法判定是天然大理石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保养、房屋沉降受力不均匀(裂纹)、温差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上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问题。对此各案原告认为是被告万科兴业公司举证不能造成无法鉴定,因此应当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但石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施工问题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之内,并无强制性规范要求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完成装修之后将石材样品封存,即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并无提供石材样品的义务,同时装修资料也并非必须在档案局封存的资料,在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已经提供了装修资料但各案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就鉴定事宜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承担。由于各案原告作为使用人对造成石材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施工不当,不能排除各案原告是否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第三,《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约定装修部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各案原告接受房产后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由被告万科兴业公司进行更换。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的勘验报告,涉案房产存在裂纹、空洞、污染(包括在裂纹内)的现象,但经现场调查的情况看,打磨抛光后能消除裂纹、空洞等问题,且现场勘验的1C703房打磨抛光后没有发现问题,因此,即使各案原告主张的石材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问题是由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的原因所造成,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当根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修复,只有在不能修复的情况下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才负有更换的义务,即更换责任应以无法修复为前提,各案原告在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尚未开始修复工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更换石材的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第四,现场查勘中有一户可见泛碱现象,从抽取的大理石观察背面、侧面未见粘涂物质,大理石铺贴过程中采用白水泥粘贴的辅助措施,以减少黑色污染析出,说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在大理石铺贴施工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只有少部分房屋存在泛碱现象,且通过修复能够防止泛碱现象的产生,故各案原告以此请求更换石材的理由不足。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产内的石材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问题是由于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施工不当,各案原告请求被告万科兴业公司更换石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各案原告诉请被告万科兴业公司赔偿因更换石材地面影响各案原告使用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但由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无法判定是天然大理石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保养、房屋沉降受力不均匀(裂纹)、温差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上述裂纹、空洞、泛碱、黑斑、污染变色等问题,即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上述问题系各案原告使用不当或由第三人造成,由于上述问题产生的期间尚在保修期内,被告万科兴业公司应当根据《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驳回各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各案原告承担(受理费、鉴定费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上述费用各案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建人
审判员 魏海涛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乐瑜
书记员 李燕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