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26号 原告樵彬,男,汉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 原告樵彬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