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苏州展韵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2号(博济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战文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曼,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迎宾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严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展韵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晓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晓辉、吕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展韵商贸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因业务发展需要,2012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进行材料采购,根据双方采购资料统计,被告向原告采购的货物总价为209780元,根据结算条款约定,货款为月结90天,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90日内付清款项。但被告总共支付货款136500元,尚余73280元未付。原告催告未果,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3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7628.3元(从2012年9月1日起分期计算,计算暂截至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的迟延付款利息为7628.3元,之后不再主张。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对账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明细。2、购销合同4份及采购订单6份、送货单10份及相应的邮寄凭证、增值税发票21份,证明双方的欠款明细的构成,原告总供货金额为209780元。3、银行业务回单5份,证明被告总共付款136500元,尚拖欠货款73280元。被告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11月15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材料,双方并签订有4份购销合同及6份采购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封闭剂和染料;价格包含运费及17%的增值税;付款方式为收到供货方发票之日起90天内付款。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总金额为209780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36500元,尚欠7328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3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采购订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系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迟延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展韵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28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7628.3元,合计80908.3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32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01010400095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刘晓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皋仁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