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丘志广。委托代理人张新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健,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