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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2号

蔡金华与黄石市华晨工贸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金华,黄石市华晨工贸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蔡金华。被告黄石市华晨工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思湾冰厂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四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华诉被告黄石市华晨工贸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金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华晨工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华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88元由原告蔡金华负担。助理

审判员  董克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