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崇寿。
委托代理人:周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
委托代理人:祝美伟。
上诉人张崇寿为与被上诉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崇寿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崇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崇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崇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