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振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伟,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伟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静
代理
审判员 刘林
人民陪审员 邵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