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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龙民初字第02号

马玉琴与马主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龙民初字第02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男,张家川县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琴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