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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22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王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吴今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伊宝军,现住长春市。被告王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诉被告王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