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民,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玉,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民,被上诉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虹玉、王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付昕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