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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商终字第350号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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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民,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玉,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牛太太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民,被上诉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虹玉、王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付昕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