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法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刘继平,女。被执行人高永明。被执行人李小芳,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明清街31号。被执行人张书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清泉B区8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分行借款本金32624.71元、利息13269.29元(利息计算期限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2月3日)、诉讼费616元、执行费390元,共计4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在被执行人李小芳银行账户上司法扣划13000元,被执行人高永明分两次向本院交来执行款33900元,共469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分行已全部领取执行款,执行费390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薛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