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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63号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朱为转、周月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朱为转,周月奖,张传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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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施贤军。

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

被告:朱为转。

被告:周月奖。

被告:张传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朱为转、周月奖、张传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池长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