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龙孔胜。
委托代理人:何飞,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凤姣,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下称皇庭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叶佳修是有一定影响的台湾人,他在国内起诉涉及几千个案件,本案不是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是涉台影响大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皇庭酒店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至本院审理。被上诉人叶佳修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皇庭酒店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72号《关于指定广州市荔湾区等8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自2012年9月1日起,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上诉人皇庭酒店亦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有重大影响。本案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皇庭酒店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皇庭酒店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