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黄兴月。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君。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容。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梅。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念英。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军。本院审理原告黄兴月、李文君、陈晓容、张梅、宋念英诉敖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兴月、李文君、陈晓容、张梅、宋念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黄兴月、李文君、陈晓容、张梅、宋念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月、李文君、陈晓容、张梅、宋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0元,由原告黄兴月、李文君、陈晓容、张梅、宋念英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长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