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孙世英,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孙莉(原告女儿),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董成豹,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孙世英诉被告董成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孙福来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赵亮、
人民陪审员王继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世英的委托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成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因没及时办理更名手续,后购买房屋被拆迁,现回迁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坐落于沈北新区建筑面积38.5平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家签订“买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平房两间以11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当日给付被告购房款1100元,后实际入住,未办理更名手续。原告购买该房屋后在西侧加盖了47.2平米房屋一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另查,双方买卖的房屋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证号为沈新房字第020**号、建筑面积38.5平方米、栋号224、卷号:1-4-287。因上述房屋位于采煤沉陷区,2003年8月26日,相关部门组织对沉陷区内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原告以户主名义在调查表上签字捺印。2006年7月17日,沈阳市新城子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因原告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被告无法及时找到,故按拆迁办要求原告以被告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相关拆迁安置协议;后原告先后分两次实际缴纳购房款20775元购买了回迁安置新新小区12号楼311房间,并于2006年11月21日实际入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买卖协议、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款发票等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协议约定,坐落于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街三井二委的房产一处应归原告所有,因上述房屋已被拆迁,房产证已被拆迁办收回,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更名手续及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无法实现,对其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17日签订的“买卖房协议”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福来
代理
审判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