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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138-1号

曾俊雄、曾俊龙等与林珊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俊雄,曾俊龙,林珊,曾敬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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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138-1号原告曾俊雄,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曾俊龙,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廖逸,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珊女,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敬宜,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2013)狮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曾俊雄、曾俊龙与被告林珊女、曾敬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俊雄、曾俊龙以与原告林珊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雄、曾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俊雄、曾俊龙负担。

审 判 长  李鸿鹤

代理

审判员  林雪迎人民���审员柳丽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英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