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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770号

康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康某,男,193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莹,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某,女,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到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是再婚,本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可是近两年我的身体健康状况××,被告不再愿意继续照顾我,离家出走后不愿意回来与我继续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和被告郭某均是再婚,于××××年××月××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从2012年初,原告的身体患病,被告郭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直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原告现在敬老院居住。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在驱动力,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培养和呵护。原、被告系再婚,结婚时间较短,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被告郭某因原告康某身体不好正需要其照顾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直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峻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