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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74号

刘浩田与林少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浩田,林少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74号

原告:刘浩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靖远,刘慧琼,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垣,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田诉被告林少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田于2013年12月2日以被告已清还欠款6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为6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浩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杨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卢翠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