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王琴。被告郝新杰。被告李冬梅。被告沈海星。被告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郝新杰、李冬梅、沈海星、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胡顺龙
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