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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809号

王琴与郝新杰、李冬梅、沈海星、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琴,郝新杰,李冬梅,沈海星,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王琴。被告郝新杰。被告李冬梅。被告沈海星。被告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郝新杰、李冬梅、沈海星、连云港裕佛来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胡顺龙

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