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
法定代表人:黄学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