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被告:马某,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杨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