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何兴,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8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李江红(系何兴之妻),女,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82年8月28日。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何兴、李江红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被申请人何兴、李江红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何兴、李江红18326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何兴、李江红18326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英
审 判 员 吕明智
人民陪审员 许新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