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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8号

张磊与陈青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磊;陈青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张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高中学历,个体,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陈青亮,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陈青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