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冠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60年10月21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汝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无牌照改装的四轮汽车,沿国道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古城镇李才村西路口南时,在下道向左拐弯过程中,与沿国道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赵某某所骑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骑车人赵某某、乘车人常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汝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苏汝旺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尽最大努力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