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55号

杨永雄与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永雄,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55号原告杨永雄,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莫泽荣,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组织机构代码:19146622-4。法定代表人余振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雄诉被告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雄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杨永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