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行初字第47号

刘前进与平舆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进,平舆县公安局,杨学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47号原告刘前进,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喻梦,女,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黄更生,男,系该局民警。第三人杨学长,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前进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连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以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同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前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前进承担。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勾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