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47号原告刘前进,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喻梦,女,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黄更生,男,系该局民警。第三人杨学长,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前进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3年11月4日连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以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同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前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前进承担。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勾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