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洮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春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卢某某在受中国联合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洮南市分公司委托,承包经营该公司福顺支局并任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用户的钱而未给办理相关业务,其中:收取30户续交宽带网费21502元而未续交;办理沃家庭业务未按要求转兑包88户合计25884元,两项共计47386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有30户的宽带入网费没有交到洮南分公司,在我承包期间发生过一些费用没有报销,公司没有对账,应该欠我的钱。辩护人李春海的辩护意见为,指控被告人贪污数额事实不清,双方没有结算,没有对账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不公平,维护维修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中国联合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洮南市分公司福顺支局任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18户续交宽带网费14786元未上交,据为己有。案发后经洮南市公安局扣押赃款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才某某、侯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张某丙、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董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丁、徐某某、李某丙、佟某某、张某丁的陈述,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被告人卢某某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未按要求转兑88户贪污25884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辩护人李春海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春海所提供被告人卢某某的支出票据与相关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2013年11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78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邢国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