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张天全,湖南省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定于2013年12月4日开庭审理。
原告何某某于同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蔡国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周英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