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乐行审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法定代表人张建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磐石电泳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河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9649280-4。法定代表人傅成武。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环罚字(2013)第84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磐石电泳涂装有限公司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履行立即拆除的义务,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89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9日以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济状况困难等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乐环罚字(2013)第84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卓晓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