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胡耀波,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嘉欣、区仕婷,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时晓,男,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耀群,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波诉被告林时晓、陈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耀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敏二O一三年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