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70号
原告:李艮章,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云梦人。
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程育明,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云梦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艮章诉被告程育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艮章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罗 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兆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