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被执行人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与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因该案执行条件尚不具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退出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待执行时机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开运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
审判员 田淑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