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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614号

谷利与上海感爵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利;上海感爵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谷利,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感爵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6324号裁决,向被执行人上海感爵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42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感爵服饰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2,834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