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59号
原告:钱红。
委托代理人:陈延军。
被告:应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与被告应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钱红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