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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59号

钱红与应燕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钱红,应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59号

原告:钱红。

委托代理人:陈延军。

被告:应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与被告应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钱红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