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晖,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200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2月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永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2005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晖、成永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晖、成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牛晖伙同被告人成永强,在本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汇都商贸门口的便道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自制工具撬开车锁,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深蓝色立马牌跃腾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71元)。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3年7月2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牛晖伙同被告人成永强,在本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汇都商贸门口的便道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自制工具撬开车锁,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爱玛牌新蝴蝶T6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11元)。二人骑该被盗电动车行至本市万柏林区迎泽桥西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失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晖、成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牛晖、成永强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晖、成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晖、成永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晖、成永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成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自制”T”型工具(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
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