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