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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22号

姚瑞萍与陈治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瑞萍,陈治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姚瑞萍,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开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陈治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2196212280638),汉族,太原市太灯供应站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治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3395元(包括欠款30000元、迟延利息27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9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