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牟庆强,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官江,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潍坊华联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法定代表人魏宽功,经理申请执行人牟庆强与被执行人李官江、潍坊华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监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庆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监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