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45-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兰某,男,汉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上述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已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该笔抚养费,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群生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