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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45-3号

蒋某与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45-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兰某,男,汉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上述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已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该笔抚养费,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群生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