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许秋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安县。
委托代理人:许少伟,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聪,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俊诉被告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秋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秋俊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许秋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锡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