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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催字第0019号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李洪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19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xxxx123093167,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出票人为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海县奔牛商务代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窦立环

审判员  魏方好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范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