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19号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伊索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xxxx123093167,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出票人为连云港金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海县奔牛商务代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窦立环
审判员 魏方好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范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