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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叶维达王绍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叶维达;王绍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维达,住址,住址浙江省嵊州市div>被告王绍芹,住址,住址浙江省嵊州市d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叶维达、王绍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