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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464号

臧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臧某某;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平民初字第1464号申请人臧某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温某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某某镇某某村。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借申请人现金62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并向申请人书写借条一张,但到期后,经催要被申请人没有归还欠款,申请人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数额具体且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温某某给付原告欠款6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温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臧某某6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温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兆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坛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