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平民初字第1464号申请人臧某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温某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某某镇某某村。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借申请人现金62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并向申请人书写借条一张,但到期后,经催要被申请人没有归还欠款,申请人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数额具体且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温某某给付原告欠款6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温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臧某某6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温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兆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坛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