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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097号

王某甲与牛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牛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牛某,女,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丙,男,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丁,女,汉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戊,女,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牛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63号101户房屋由王桂春继承享有,我院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群生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英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