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牛某,女,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丙,男,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丁,女,汉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戊,女,汉族,青岛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牛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1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63号101户房屋由王桂春继承享有,我院向房产部门发出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群生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英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