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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806号

杨兆祥、杨润诉绵阳市瑞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兆祥,杨润,绵阳市瑞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06号

原告:杨兆祥,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5日,住绵阳市经开区。

原告:杨润,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7日,现暂住绵阳市经开区。

被告:绵阳市瑞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元。

被告:绵阳市金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祥、杨润诉被告绵阳市瑞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金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兆祥、杨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杨兆祥、杨润承担。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