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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242号

孙晓进与路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晓进,路纪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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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孙晓进,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路纪中,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孙晓进与被告路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晓进与被告路纪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晓进诉称,我与被告系同事关系,两人平时关系处的很好。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分批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元,2012年7月25日下午,由被告向原告亲笔书写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数额。现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还,以至于不承认有借款一事。无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路纪中辩称,欠条是原告写得,手印是我按的,借款是事实,但是没有那么多,总共加起来也就15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分批向原告借款共计53000元,于2012年7月25日下午,被告向原告打了53000元的借条一张。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以至于不承认有借款一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被告归还其借款5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没有借原告那么多钱,我给原告打欠款条是原告应付其债权人用的,实际只欠一万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路纪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晓进53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路纪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