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598号原告王XX,女,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袁XX,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诉讼保全费1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