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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3598号

王XX与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XX,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598号原告王XX,女,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袁XX,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诉讼保全费1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