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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46号

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时尧陈木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时尧;陈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46号原告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交易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少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彩凤,该公司职员。被告程时尧,住址深,住址深圳市罗湖区iv>被告陈木伟,住址深,住址深圳市福田区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时尧、陈木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