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9-1号
原告:杜贤宏。
委托代理人:戴敏敏,系杜贤宏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伯林。
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贤宏与被告方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贤宏于2013年12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贤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11元,减半收取为359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05.5元,由杜贤宏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兵
代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