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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9-1号

杜贤宏与方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贤宏,方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79-1号

原告:杜贤宏。

委托代理人:戴敏敏,系杜贤宏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伯林。

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贤宏与被告方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贤宏于2013年12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贤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11元,减半收取为359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05.5元,由杜贤宏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兵

代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