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谊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格林,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黄春权,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阳飞,男,1962年3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何多利,男,1952年6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农林芳,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权、农林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军文
代理
审判员 黄红才
人民陪审员 梁佩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欢 关注公众号“”